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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和建设局),出租汽车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等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7日
日照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考核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对日常考核的分数进行整理汇总。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积分应用体系。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监管和考核等级的核定,并具体负责东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莒县、五莲县和岚山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
(二)信息数据指标: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情况,由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测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看本辖区内有关测评结果;
(三)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或未按照信访条例反映问题的;
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拒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条 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经营管理、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等。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累计最高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95分及以上,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85-94分,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60-84分,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2.车辆注册在岗的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50%及以上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经营权持有人或所属驾驶员未按照信访条例反映问题或非访、停运堵塞交通的;
6.经营权持有人严重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车辆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三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对于采取联合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按照一家公司进行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情况;
(四)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要求企业进行书面说明。
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日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交通运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加强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四章 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所服务或者接入车辆的加分情况如实报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有关所属车辆加分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要求企业进行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市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组织对属地出租汽车企业的车辆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交通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属地的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五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日照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日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5)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分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十四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对驾驶员考核等级信息予以变更。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五)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媒体报道证明材料等情况。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充分利用12345、12328等多种途径,建立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按要求及时公布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三十八条 在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立项、资质(格)审核、招标投标、投资融资、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市场准入、备案登记、评优表彰、行业文明建设等方面等工作中,依法依规查询和应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参考,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或在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巡游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或申请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可作为巡游车企业在整改年度内参加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并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二)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等群体性事件的。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评定结果将作为出租车辆保留经营权和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权期限届满后批准延续的重要依据。
(一)车辆考核为A级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车辆经营权所有人加强管理;
(二)车辆考核为B级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应用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一)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选择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含)以上的车辆;
(二) 鼓励车辆选择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含)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
第四十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关管理措施,规范重点监管企业和重点监管车辆进入场站运营服务。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游车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通过车载智能终端或电子监督卡等形式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注。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信誉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通过本机构网站定期公布有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不良记录驾驶员继续培训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二)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三)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车辆的经营管理、安全运营、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五)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企业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7日。
附件:1.日照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日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3.日照市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4.日照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5.日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日照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doc
附件3.日照市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docx
附件4.日照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