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100004368680F/2024-000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栏目
标题: 《日照市沿海旅游客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照市沿海旅游客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6- 04 15: 51   信息来源: 水运科
信息来源:日照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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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沿海旅游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沿海旅游客运安全,促进沿海旅游客运事业健康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日照市沿海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多年来,尤其是随着“向海经济”“旅游富市”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市海上旅游客运市场不断壮大发展。所提供的海上旅游客运产品不断丰富多彩,涵盖高、中、低档消费需求,对拉动和促进山海游等陆上旅游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有一种生活叫日照”和蓝天碧海金沙滩等旅游品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色“亮点”,每年吸引着数十万甚至百万的游客前来体验,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至11月份分别完成水路旅游客运量33.43万人次、17.6万人次、15.58万人次、11.57万人次、34.08万人次。

但面对建设现代化国际海滨旅游度假名城,塑造阳光海岸活力日照新形象,厚植高质量发展蓝色优势的目标要求,我市水路旅游客运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12客座以下旅游船监管存在法律空白。目前国家仅对载客12人以上的客船的经营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载客12人以下的仅在《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和《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对运营管理等方面未做出相关法律规定。二是所使用停靠设施均非专用的旅游客运码头。我市旅游船分布在北至森林公园、南至灯塔风景区的14个经营站点上。其停靠地点(设施)除利用自然滩涂外,均是依托渔港或是依托体育比赛用码头设施,没有旅游专用码头,存在着旅游客运企业和码头经营人之间安全责任不清,靠泊设施、港池水域安全隐患较大等问题。三是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我市海上旅游客运站点分散,点多、线长,涉及3个区,监管任务重。目前,省内的青岛、烟台、威海等沿海港口地市,港口水运管理权限已经下放到所在区县,我市除12客位以下旅游船舶审批监管权限下放至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外,其余区域均未下放,存在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2021年12月23日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印发<日照市沿海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日交发〔2021〕41号),《日照市沿海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印发实施,对水路旅游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水路旅游客运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文明程度新提高和水路旅游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2024年1月31日《日照市沿海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到期,为保障我市沿海旅游客运安全,促进沿海旅游客运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实施情况、效果及最新安全监管要求重新修订《办法》并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日照市海上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再次征求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和日照海事局等部门和各海上旅游船企业意见,形成了《办法》,于2024年3月15日印发通知。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对水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企业经营、人员资质、运力新增及更新、安全管理、诚信经营及文明服务、码头设施租赁、船舶安全航行及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急救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可弥补目前12客位以下旅游船舶监管存在的法律空白,为我市海上旅游客运行业监管提供必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等。

第二章为审批管理,主要规定了从事沿海旅游客运的企业所需具备的准入条件等。

第三章为经营管理,主要明确了沿海旅游客运企业经营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以及应落实的责任、义务等。

第四章为安全管理,主要规定了沿海旅游客运及码头、设施租赁等企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落实的安全责任、义务等。

第五章为应急救助,主要是明确旅游船舶发生险情时各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应采取的措施及责任等。

第六章为监督检查,主要明确了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和各有关部门应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是用语的定义解释。

三、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涵盖了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相关主体。据了解,厦门、威海、东营、潍坊等沿海地市出台过主要针对水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目前大多数也都已失效,我市为加强海上旅游船艇安全管理,曾于2012年出台了《日照市沿海旅游船艇管理办法》,于2017年失效。本《办法》涵盖了市场准入与运力审批、旅游客运市场与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经营资质和运营管理、应急救援等海上旅游客运的各环节,以及船舶、码头经营主体和与此相关的各行政(行业)管理主体。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监管职责,强化了属地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运输、公安、行政审批、海洋、文化旅游、海事、船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水路旅游客运实施管理。有关区政府、功能区管委等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管理。将载客12人以下小艇参照客船纳入本《办法》管理,弥补了12客座以下小艇客运经营监管的法律空白;对于新增或更新运力管理,实行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海事、船检多部门联动和审批依据“一单到底”;同时,对船舶建造完成时限进行了合理界定,并明确运力作废相关规定。

四是明确旅游船停靠设施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为加强对旅游船停靠设施安全监管,《办法》针对我市旅游船停靠设施现状,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60号),明确了水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船舶停靠站点的码头、设施所有者、经营者关于安全生产的责任。

五是将安全生产、诚信经营、文明服务情况应用到新增或更新运力的审批。《办法》除对水路旅游客企业运营管理明确了基本条件外,还对安全生产、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等情况的应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经营失信、服务恶劣等行为的惩戒,实行新增或更新运力的“一票否决”,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等情况同新增或更新运力的审批挂钩,对运力更新的企业,要求企业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平台上达到B级以上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能有效调动企业加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诚信经营、文明服务水平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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